物业管理费要按合同约定收取
2007-09-29 15:15:00 作者: 来源: |
□本报记者耿晓斌读者张女士近日来电咨询,称其所居住的小区最近更换了物业公司,在服务项目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却提高了物业管理费。张女士咨询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记者就张女士的问题咨询了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的吴兴华律师,吴律师介绍说,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张女士应该首先问清楚物业费提高的原因是什么。 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另外,该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吴律师表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或者是全体业主有权选择物业公司,并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而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收取物业费。 所以,张女士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的收费是否合理,要看双方的合同是怎样约定的。物业公司不能超出合同约定标准向业主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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