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单位指派陪护猝死算工伤
2007-09-29 15:16:00 作者: 来源: |
□赵兴军病人在住院期间临时离开医院回家,陪护人员在病房内突发疾病死亡,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其死亡视同工伤,陪护人员所在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判决维持被告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视同工伤的认定。 2001年3月8日,四川省泸县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河建司)派其职工牟某到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护理职工黄某。同年3月21日下午,黄某因家中有事离开医院回家,牟某躺在黄某的病床上与他人聊天,因患肥厚性心肌病并发急性左心衰竭和急性肺水肿而猝死。 2003年6月,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牟某死亡不属于因工死亡。牟某之妻、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今年2月,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泸州市劳保局不属于因工死亡的认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7月,泸州市劳保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牟某死亡视同工伤。玉河建司不服,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泸州市市政府经复议决定维持泸州市劳保局视同工伤的认定。玉河建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泸州市劳保局视同工伤的认定。 泸州市江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牟某受原告玉河建司指派护理黄某,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牟某的工作岗位应是原告指派其从事护理工作的医院。原告关于牟某在病室突发疾病时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泸州市劳保局视同工伤的认定适用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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