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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教“假冒伪劣”辅导费双倍返还
2008-01-30 10:15:00 作者: 来源:
  □李园晴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案,被告聚能公司被判双倍返还原告小夏辅导费2万元。
  原告小夏(化名,女,16岁)的法定代理人郭女士(小夏母亲)诉称,小夏与被告聚能公司签订《委托课外辅导协议书》时,被告承诺委派重点中学一线教师对小夏进行课外辅导。合同签订后,小夏按约支付了先期辅导费,但被告所指派的教师根本不是重点学校一线教师,有的老师甚至连教师资格都不具备,辅导期间还出现“甩课”、停课现象,致使小夏在接受辅导后学习成绩急速下降。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但给小夏带来了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和浪费了其学习时间,对其精神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因此,郭女士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要求其双倍返还辅导费2万元。
  被告聚能公司则辩称,虽然被告在广告宣传中有“一线教师1对1个性化教学”内容,但对于协议书中“教师”的理解,被告认为应是“部分给小夏进行辅导的教师”。因为按照双方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格,被告不可能全部聘用重点中学一线教师。另外,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无任何违约行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是原告中途拒绝付款,对此,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而被告所派人员中只有两人具有教师资格,且被告在所派人员是否符合“重点学校一线教师”方面,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故法院认定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将所派授课人员的真实情况告知原告,从而导致原告作出与之签订合同的错误意思表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双倍返还原告辅导费2万元。
编辑: 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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