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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音频网站必须国资控股
2008-01-30 10:15:00 作者: 来源: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规定》出台
  □王晓雁近日,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规定》,明确自本月31日起,只有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才有资格向网民提供互联网视音频服务。
  近几年来,随着网民对互联网视听节目需求量的增大,一些网站为追求点击率和由此带来的经济效益,大打“擦边球”,大量充斥着暴力、色情的视频内容在互联网上蔓延。如何规范庞杂的视音频网站,已成为监管部门必须面对的大问题。
  因此,该规定被业内人士视为政府“要从内容生产的源头来控制互联网不良视频内容”的政策制定信号。该规定中最受瞩目的一条,是明确了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主体的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这意味着只有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才能向网民提供互联网视音频服务,并且需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此外,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还要拿到相关许可证。规定要求,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该规定同时明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在提供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当提示上载者不得上载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
  此前,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曾在2004年发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此次与信息产业部两部门联合对互联网视听节目制定监管规则,尚属首次。业内人士纷纷表示,如果该规定为硬性标准并强制执行的话,会给混乱的网络视听节目市场带来一场“大洗牌风暴”,使该行业现状产生“大变动”。
编辑: 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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