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8-01-30 10:15:00 作者: 来源: |
□朱磊有关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上升幅度较快,为此,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人士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将为及时公正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部分劳动争议将实行一裁终局 以“一调一裁两审”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我国已延续了多年,繁琐的程序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过长,所以一直以来备受诟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起草之初,曾有专家建议,采取“或裁或审制”来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过长的问题。法律起草者经认真研究后认为,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能够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的作用,使劳动争议案件尽可能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为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保留了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前置程序,但同时规定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以此保证利益受损劳动者尽快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一份报告显示:“近年来,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案件增加较多,其中多数是因超过了仲裁时效。” 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由60天延长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完善当事人司法救助渠道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意味着仲裁部门一纸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即堵死了劳动者获得司法救助的最终渠道。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决了这一制度设计上的弊端。该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助劳动者维权 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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